悔改、赦免與責任的倫理反思

2026-04-05 / 許寶瑩

Philip Yancey 與 Karl Barth 婚姻失序事件,曾在基督教公共空間引起廣泛討論,亦成為不少信徒與教會領袖嘗試回應的公共議題。一般而言,「悔改」與「赦免」雖被視為此類事件不可或缺的取向;但是,值得注意的是,圍繞這兩人的討論並非單純聚焦於行為本身,而是逐漸呈現出兩種不同的評價路向。本文無意重述事件細節,亦不嘗試重作道德裁決;筆者所關注的,是這些回應方式本身所反映的倫理理解。


在不少論述中,人們往往將Barth 置於「具重大神學影響力的歷史人物」這詮釋框架下,傾向將其私生活理解為一種「不被認同,卻可被理解」的情境。此類回應通常訴諸人性的複雜,以及恩典對罪人的包容;在這樣的理解進路下,責任的承擔與具體的傷害往往較少成為討論的焦點。相對而言,Yancey 作為仍然活躍於教會公共空間中的基督徒作家,其行為則直接被置於公共見證與倫理責任的討論中,他的公開悔改被視為必要,其在公共空間的位置亦需要重新評估,「退場」遂被視爲為一種合乎倫理的回應。這種差異提示我們,問題或許不僅在於「失德」行為,而在於基督教羣體如何因應不同人物在公共想像中的位置,形成相應的倫理判斷。

聖經敍事的重探(大衞與拔示巴)

在這樣的背景下,筆者認爲有必要回到聖經敍事裏,重新思考罪與責任應如何被理解。論及此議題,不少人常引用詩篇五十一篇大衞的悔改,來說明人當盡的責任即爲悔改,而上帝亦因人的認罪而赦免。筆者卻認為,若要更完整地探討罪與責任,仍須聚焦撒母耳記下十一至十二章,具體地看見聖經如何描繪上帝對人的罪的指認,以及對責任的追問。

撒母耳記下十一至十二章記述了大衞失德的敍事。筆者先聚焦在十二章先知拿單與大衞的對話。拿單深知他面對的是一位手握權勢的君王,故對話之初並沒有直諫大衞過失,轉而講述一則比喻。比喻中的主角——富者——沒有動用自己豐厚的資源,卻奪取了貧者僅有的小母羊宴客。Walter Brueggemann 認為這對大衞而言是一個遊說陷阱(rhetoric trap),[1] 拿單要引大衞入局,待其作出道德判斷後,才直斥其非,繼而宣判他必須承擔的後果。基於事件已無法再隱藏,大衞承認了自己的罪(十二13)。回看十一章,敍事始於大衞與拔示巴發生關係,致使其懷孕。為防事情敗露,大衞設計將拔示巴所懷的孩子歸給她的丈夫烏利亞,於是安排烏利亞與拔示巴同房;豈料烏利亞對大衞的忠誠,致使大衞計劃失敗。大衞再設局殺害烏利亞,將其偽裝成戰爭的犧牲品。烏利亞死後,執行詭計的將領約押命使者帶死訊回覆大衞,原以為大衞會因烏利亞的死而激憤(20節),豈料大衞的反應極其冷靜,反過來安慰約押說:「不要因這事愁悶,刀劍或吞滅這人或吞滅那人,沒有一定的……」(十一25)。Robert Alter 形容大衞的反應極其冷酷無情。[2] 縱觀全程,經文沒有交代大衞對此懷有悔意,他的認罪是發生在事件被揭發之後,筆者稱這為「被動式」認罪。

在摩西律法的框架下,十誡屬於「定言法」(apodictic law),是不設條件,也是一條不可逾越的倫理界線。大衞在這事上,他同時觸犯了十誡其中三項:殺人(出二十13;申五17)、姦淫(出二十14;申五18)、奪取他人的妻子(出二十17;五21)。他更在烏利亞死後名正言順地迎娶拔示巴,企圖了結及遮掩此事。拿單的比喻已道出大衞失德這事無疑是在濫權,他利用那強者的權力,奪走弱者僅有的。[3] Brueggemann 認為大衞因沒有約束他的王權,淪爲權力的「奪取者」(taker),甚至公然挑戰神聖秩序,將不應擁有的視爲理所當然。他又批評大衞的行為極其犬儒,直言這是一場殘酷的政治表演。[4]

敍事分析與現代應用

大衞犯了大錯,是他偶然的一時衝動?是拔示巴主動引誘而構成事件的發生?又或者發生此事後,他人性的陰暗面才浮現,遭致繼續犯罪?若真是如此,他是否仍是情有可原?J. Cheryl Exum 提供了另一個解讀方向,她認為傳統往往將聖經敍事中的性行為簡化為誘惑與衝動,而忽略了敍事結構和語言表達如何來定位權力關係,以呈現事件背後帶出倫理上的複雜性。[5] 若仔細讀十一章,經文八次出現「大衞差/派……」(שׁלח)。[6] 反映大衞一直在籌算/策劃整起事件。Ronald H. van der Bergh 以敍事學進路(narratological approach)分析大衞—拔示巴—烏利亞人物出現的時序來指出大衞行為的倫理考量。他認為大衞每一個行動皆獨立且清晰,並沒有出現「失誤時刻」(lapse of time;即「行為瞬間失守」)。大衞通姦而至殺人,呈現出一種墮落的進程,[7] 從他看見一個正在沐浴中的女人開始,便沒有回轉的意向。至於拔示巴是否主動誘惑,這不是最關鍵的,其關鍵是運用權力的一方。「大衞差……」的句式中,拔示巴是被「召喚」的(十一4)。大衞的行動不能定性為「偷情/出軌」,而是「權力掠奪」。至於拔示巴,鑒於她當時剛結束月經(十一4),需要沐浴以行潔淨之禮(參利十五19~24)。因此,若推測她正在行使合宜的禮儀,也是合理的。

若將這段敍事置放於今日的世界,大衞、拔示巴、烏利亞的角色可以被轉換。「大衞」的角色不妨置換為任何性別、年齡、或階層的人,只要她/他是可以握有行使權力的能力。相應地,「拔示巴」亦可以被理解為不同位置的承載者,她/他可以是主動建立關係的,也可以是在不對等關係中被動、甚至被迫捲入的一方。「烏利亞」則可以是配偶、親人、鄰舍、朋友,甚或是同事。

被動式認罪與真實的代價

然而,上帝並沒有因大衞被揀選為王的尊貴身分,或其過往的功績而包容其惡行。值得注意的是,上帝的介入發生在大衞完成所有「善後安排」之後。隨後的敍事充滿張力:拿單嚴厲指責大衞及宣告後果;大衞隨即認罪,拿單即時說明「耶和華已經除掉你的罪」(13節),反映了上帝沒有否定大衞悔改的真實性。儘管如此,拿單不僅沒有撤回懲罰,並補充拔示巴所生之子必死。這說明,該承擔的後果仍然無可避免,悔改並不能免除人必須付出的責任。

拿單宣判的後果包括:第一,「你[大衞]既藐視我[上帝]……所以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」(10節);第二,「我必從你家中興起禍患……你的妃嬪賜給別人……在日光之下就與她們同寢……你在暗中行這事,我卻要在以色列眾人面前……報應你」(11~12節);第三,「你所得的孩子必定要死」(14節)。

大衞的下半生逐一應驗了拿單所宣判的後果,其家庭亦隨之出現劇烈的變化。首先,拿單所說「你所生的孩子必定要死」很快便得到應驗。他與拔示巴所生、未被記名的兒子身染重病,縱然大衞禁食祈禱,最終孩子仍然夭折(十二15下~23)。其後,「刀劍必永不離開你家」的宣告,亦接二連三地在敍事中展開。他的長子暗嫩強姦了他同父異母的妹妹他瑪,毀了她一生;兩年後大衞的三子押沙龍為妹報仇,設計殺了暗嫩(十三章);押沙龍隨後也發動叛變,最終被約押所殺(十八1~18)。當大衞年老,他的四子亞多尼雅因與所羅門爭奪王位而被所羅門處死(王上一~二章)。至於「他的妃嬪要在日光之下被侮辱」,竟出自他兒子押沙龍的所為(十六15~23)。押沙龍叛變,迫使大衞逃離耶路撒冷,而昔日屬於大衞的謀士亞希多弗(十五12)卻獻計押沙龍在公開場所侮辱大衞的妃嬪以宣示主權,促使押沙龍在王宮平頂支搭帳,在以色列眾人眼前親近他父親的妃嬪(十六22)。押沙龍的行徑應驗了拿單所言「你[大衞]在暗中行的事,我卻要在以色列眾人面前、日光之下報應你」。

至此,讀者不難察覺到,上帝對大衞的懲罰並非只落在他個人身上,也延伸至其家庭與王權結構之中。昔日大衞曾親手拆散烏利亞的家庭,如今相似的破碎卻反過來臨到自身。他的下半生因而被一連串他行事的後果所伴隨。失德所帶來的影響,往往不僅於當事人,也滲透其最親近的關係之中。無論失德者如何為自身行為解釋,甚至賦予其看似神聖的理由來合理化這種關係,通姦作為對他人關係的侵犯,仍是一項不可迴避的倫理事實;其所造成的傷害,最終落在自身的家庭,以及那些與之緊密相連的人身上。

罪與責的倫理反思

到了敍事的結尾,拿單說了一句話:「只是在這事上,你大大藐視耶和華」(14節「和修本」、「現代中文譯本修訂版」、NIV, ESV),這句話在不同譯本中有所差異,「和合本」譯作「只是你行這事,叫耶和華的仇敵大得褻瀆的機會」。[8] 這些差異反映了豐富的神學意義。Alter 指出後者這樣的寫法是修訂前者,旨在避免讓上帝成為一個強烈負面的直接受詞,因而將蔑視的對象轉移。[9]

Brueggemann 認為這節經文的核心在於拿單對罪行後果的評估。大衞被自己所想像的「道德與倫理自主權」所誘惑,以為自己身為君王可以豁免於法律。Tikva Frymer-Kensky 則指出,大衞在眾目睽睽下「奪取」拔示巴並謀害烏利亞,這種對王權的濫用破壞了以色列作為神權國家的基本體制,給了外圍的觀察者質疑大衞王國制度的口實。[10] 筆者傾向接受「和修本」的翻譯(另參10節「現在刀劍必永不離開你的家,因你藐視我」)。

無論在抄寫傳統或近代聖經研究中,常見一種神學取向,認為上帝不應因人的失德而受到藐視或褻瀆,因而傾向在文本上或實踐神學上維護祂的聲譽。然而,若回顧上帝在以色列歷史中的行事方式,便發現上帝從不需要人為祂掩護或為祂的名辯護。祂不會因亞干的犯罪而避免以色列人在攻打艾城時遭遇失敗(書七~八章);祂亦不會因以色列人的無知而阻止約櫃被擄(撒上四10~11);更有甚者,祂亦未因姑息以色列民對祂的藐視,而免去將他們擄往巴比倫、陷入流散的命運中。相反地,上帝正是在這樣的歷史進程中顯明祂的行事方式。由此可見,作為上帝的跟隨者,實無須過於扮演「維護上帝」的守護者,我們終究只是祂的僕人,只要按祂的心意行事,那便足夠。上帝的真實與真理,是會在這些失序與審判之中會更被清楚地彰顯。


儘管大衞因其失德而承受上帝的嚴厲管教,聖經作者仍對他的一生給予高度評價,稱其「誠誠實實地順服耶和華—他的上帝」(王上十一4),又被描述為「除了赫人烏利亞那件事……一生沒有違背耶和華一切所吩咐的」(王上十五5),並成為後世列王衡量自身行事的準繩(王下十八3)。詩篇傳統亦將大衞視為上帝所揀選的受膏者(詩八十九20)。及至新約時代,使徒行傳的作者更稱他為「合上帝心意的人」(徒十三22)。可見,無論舊約或新約書卷的作者,在不抹除其具體罪行的前提下,皆對大衞的一生所行的,作出肯定性的評價。這不僅反映聖經傳統的共同見證,也顯示這樣的評價本身,也是源於上帝的心意。

結論:倫理真空的判斷

最後,本文借用張愛玲的短篇小說〈封鎖〉為全文作總結。[11] 小說描寫日佔上海期間,城市因戰事而短暫停擺,一輛行駛中的電車被迫停下。在這段靜止的時空中,已婚的會計師呂宗楨與女教師吳翠遠意外相遇,於狹窄的車廂內衍生出一段虛幻的真情。兩人的談話由日常瑣事逐漸轉向個人情感,宗楨因看見對方「面紅」而沾沾自喜,彷彿自己再次成為一個戀愛中的男人,他們愈行愈近。然而,當封鎖解除,城市回復正常,兩人即時回到各自原有的位置,瞬間成為彼此的陌路人。小說所呈現的,不是一段需要被評論的關係,而是一種錯覺:當日常那要關注柴米油鹽的生活短暫中斷,而當兩個人被置於一個極為靠近、近乎密封的空間,人會暫時重新理解自身的身分,並逃避對現實後果的回應。只是,這樣的時刻終究無法延續,當時間再次流動,強行要延續的關係,就產生另一個可能很可怕的結局。這種「現代式的虛無結局」無疑會發生在人與人的關係上,「封閉空間」亦會讓人產生「倫理真空」的錯覺。不過,大衞的失德是否像〈封鎖〉中的男女一樣,激情過後船過水無痕?大衞的敍事是有上帝介入其中,且涉及罪與責的問題。

對比 Karl Barth(私生活被「歷史化/包容」)與 Philip Yancey(被要求「公共問責/退場」)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模式,大衞的案例究竟接近 Barth 還是 Yancey?或者大衞提供了「第三條路」。大衞既沒有像 Yancey 那樣完全「退場」(大衞繼續作王),也沒有像 Barth 那樣被後世輕描淡寫(聖經赤裸記載大衞醜聞與家破人亡的後果)。聖經對大衞的處理模式是「既保留其職分(恩典/揀選),又被上帝嚴厲追討其代價(公義/後果)」。這是否對當代教會對領袖失德的兩極化反應有參考之處?我們對一個人的失德的倫理判斷,是否也應基於聖經?

  1. Walter Brueggemann, First and Second Samuel, Interpretation Commentary (Westminster: John Knox Press, 1990), 279-80.

    2. Robert Alter, The David Story: A Translation with Commentary of 1 and 2 Samuel (New York: W. W. Norton & Company, 1999), 249.

  • 3.Carole R. Fontaine, “The Bearing of Wisdom on the Shape of 2 Samuel 11-12 and I King 3,” in A Feminist Companion to Samuel and Kings, ed. Athalya Brenner (Sheffield: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, 1994), 143-60; Tikva Frymer-Kensky, Reading the Women of the Bible: A New Interpretation of Their Stories (Schocken Books, 2004), 143-69; Alter, The David Story, 249-50; Brueggemann, First and Second Samuel, 270-82.

  • 4.Brueggemann, First and Second Samuel, 271-73, 279-82.

  • 5.有關J. Cheryl Exum 對男女性行為的解讀,參 J. Cheryl Exum, Fragmented Women: Feminist (Sub)versions of Biblical Narratives, JSOTSup 163 2nd ed. (Sheffield: JSOT Press, 2016)。她對此事件有另一種詮釋,指出整個事件中,拔示巴沒有說話權,她甚至將事件解讀為大衞是有意圖地強姦拔示巴。參 Exum, Fragmented Women, 143-69。

  • 6.「大衞就差人打聽那婦人」(3節)、「大衞差人……將婦人接來」(4節)、「大衞差人到約押那裏」(6節)、「你打發赫人烏利亞到我這裏來」(6節)、「大衛對烏利亞說:『你今日仍留在這裏,明日我打發你去。』」(12節)、「大衞寫信與約押,交烏利亞隨手帶去」(14節)、「派烏利亞前進,到陣勢極險之處……使他被殺」(15節)、「大衞差人將她接到宮裏」(27節)。

  • 7.Ronald H. van der Bergh, “A Narratological Analysis of Time in 2 Samuel 11:2-27a,” Old Testament Essays 21, no. 2 (2008): 498-512.

  • 8.「和合本」的翻譯另參「馬所拉本」的寫法(即手持的希伯來文版本)。這兩種不同的翻譯顯示前者的施事者是大衞,後者的施事者是上帝的仇敵;前者是大衞直接藐視上帝,後者沒有指明褻瀆的賓語,它可能是指涉大衞有被藐視的機會,亦可能是指涉上帝有被藐視的機會。A. A. Anderson 指出「馬所拉本」及多數譯本讀作「耶和華的仇敵」(איבי יהוה),這「仇敵」(איבי)極可能是一種抄寫上委婉性的修訂,他又舉例指出「大衞的仇敵」(撒上二十五22)實際上是用來指涉「大衞」本身(參「七十士譯本」)。A. A. Anderson, 2 Samuel,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, volume 11 (Dallas: Word, Incorporated, 1989), 163。另一位學者 Graeme Auld 也提到, 4QSama 在此處的讀法與「馬所拉本」的不同,它讀作「蔑視了耶和華的話語」,這進一步證實了原文在流傳過程中,文士曾試圖調整這段帶有強烈不敬意味的文字。參 Graeme Auld, I & II Samuel: A Commentary, Old Testament Library (Louisville, KY: 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, 2011), 612-13。對於 נאץ(「藐視」)這詞在舊約書卷中是不具使役意義的用法相符,參 HALAT, 622a。

  • 9.Alter, The David Story, 252.

  • 10.Brueggemann, First and Second Samuel, 271-73, 279-82; Tikva Frymer-Kensky, Reading the Women of the Bible: A New Interpretation of Their Stories (New York: Schocken Books, 2002) 156.

  • 11.張愛玲:《傾城之戀:短篇小說集一•一九四三年》(台北:皇冠文化出版,2020),BOOX edition, 〈封鎖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