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21:01-11

鄒賢程傳道

◆經文範圍:21: 1-11 

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 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必服事你六年;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出去。 3 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;他若有妻,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。 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 5 倘或奴僕明說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。』 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(或譯: 神;下同)那裡,又要帶他到門前,靠近門框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 7 「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。 8 主人選定她歸自己,若不喜歡她,就要許她贖身;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,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。 9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待她如同女兒。 10 若另娶一個,那女子的吃食、衣服,並好合的事,仍不可減少。 11 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不用錢贖,白白地出去。」 

◆經文解析 

① 21-23章是十誡之後的「約書」, 是用來規範民間生活得條例, 產生一個和諧的社會。「約書」通常是條件性的: 你們要怎樣做… 不然就要怎樣… 目的是考慮到生活上的複雜性, 倫理性等等。這一段, 可以說是勞工法例的雛形。 

② 有人利用舊約的律法來支持奴隸制度(在現代推翻黑奴制度時候的討論)。其實, 從經文看到, 當時的奴僕制度是自願性的, 而且對奴僕有一定的尊重, 並非發展到後來那種對奴隸不人道的對待。當時的奴僕制度是保護各種原因下產生的貧窮階層。除非奴僕自願繼續服侍主人, 否則六年後就可以離去。 

③ 「約書」對女僕的保護更多, 原因簡明, 因為女性在當時是比較容易被欺負。主人可以娶女僕, 也可以給兒子作為媳婦, 但對她要有合理的待遇。「好合的事」是指婚姻中應有的權利和義務(原文是陰性字—指女方有妻子的權利和義務)。 

◆思想問題 

① 你如何看待一些人看為低微的基層的服務人員(例如:做清潔、搞衛生、家傭等)呢? 這段經文對你有啟發嗎?  

② 你認為正確的雇傭關係應該是怎樣的? 從經文中, 你得到啟發嗎?  

◆誠心所願 

對我們照顧無微不至的主上帝, 祢為我們生活的好處設立了不同的律例。使我們在各方面的關係中, 彼此得到應有的尊重, 自由和權益。祢使貧窮、軟弱的得到保護, 不受富有和強壯的壓制。祢所愛的人, 都在平等的關係中得以和諧地生活。求祢讓我們有一顆憐憫的心, 不因自己富有而輕忽貧窮和有困難的人, 讓我們懂得尊重所有按祢形象被造的人。祈禱奉主耶穌基督的名求,阿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