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22:01-15

鄒賢程傳道

◆經文範圍:22: 1-15 

「人若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 2 人若遇見賊挖窟窿,把賊打了,以至於死,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。 3 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。若他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物。 4 若他所偷的,或牛,或驢,或羊,仍在他手下存活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 5 「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。 6 「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,站著的禾稼,或是田園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 7 「人若將銀錢或家具交付鄰舍看守,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 8 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,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。 9 「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甚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甚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。 10 「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趕去,無人看見, 11 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,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,本主就要罷休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 12 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 13 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 14 「人若向鄰舍借甚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 15 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也不必賠還,本是為雇價來的。」 

◆經文解析 

① 1-4節是「不可偷竊」誡命的補充和懲處方法。偷竊東西被發現要加倍(甚至四倍、五倍賠償), 黑夜偷竊的盜賊,被打死是咎由自取; 這是帶著一種警戒的作用的懲罰。 

② 5-6節就是財產保護法的雛形, 保護個人財產也是律法精神的其中一項重點。 

③ 7-15節帶出很多保護財務責任的條例, 在不同情況的處理也不同。這是律法要按照情況靈活變通的處理, 不然就變成律法主義, 失去人性化的關懷。 

◆思想問題 

① 保羅在提摩太前書1:8說: 「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,只要人用得合宜」。我們如何可以合宜地使用律法呢? 在這幾天的經文有啟發嗎? 

② 律法條文是對應當時生活的方式, 當中與現代的生活模式有很大的改變。我們如何可以從舊約中學習到今天應用的教導呢?  

◆誠心所願 

慈愛信實的主上帝, 祢的教導歷久常新, 雖然經歷千年的文化變更, 祢的教導精義仍然長存。願我們得著從祢而來的智慧, 好叫我們能明白祢律法的精義, 懂得合宜地應用, 不會成為律法主義, 將不能承擔的軛加在別人的肩頭上, 但同時卻不會離開祢真理的教導。求聖靈幫助我們, 在當中有合宜的判斷。 祈禱奉主耶穌基督的名求,阿們。